终于看到了《秋菊打官司》里这个卖棉花糖的大妈,戴着墨镜咬着棉花,四秒的特写镜头,只感觉酷酷的。


谁会想到电影上映三年后,这个大妈贾桂花把电影制片方给告了,认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,起因主要还是认为因为自己是个麻子脸,别人笑话她上了电影出名了,这给她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。
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桂花败诉,二审上诉到北京一中院,最后以调解告终。
大妈的身上,还真有点秋菊的精神。不同的是,大妈是城里人,一开始就知道走法律程序。秋菊是农村人,不知道诉讼是何物。从村到乡,调解不成。从县到市,不服裁决、不服复议,秋菊只为要个“说法”,就是要村长赔礼道歉。相同的是,大妈或秋菊,最后都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。法院认为“部分人对其形象的议论,按照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衡量,不足以给贾桂花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。(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(1993)海民初字第3991号)”就像电影里旅馆老头说的,“你这事情在你来说是天大地大,在人家来说是芝麻大。”
诉讼是公权力的介入,是法律的运作,不能解决所有的麻烦。在农村,大多数时候靠人情来运转,谁家有个红白喜事都得靠乡里乡亲帮忙,低头不见抬头见,撕破了脸面过得也难受。最近一审判了死刑的张扣扣案不就是由邻里矛盾发展出来的吗。更何况秋菊要挑战的是村长,乡土社会里的一家之长。对于打官司的认知还停留在“被告就是坏人”上,秋菊像一只瞎猫乱撞,一审败诉,上诉之后法律的结果虽说足够公正——村长因轻伤害被处行政拘留15天——却也不受控制地远远超出了秋菊只想“要个说法”的诉求。


不过总算,对个体来说不如人意,对社会来说,结果却是不坏。《秋菊打官司》中《行政诉讼法》颁布不久,该案受到重视,“民告官”也许不再是天方夜谭(当然事实是即使现在行政诉讼案的数量仍旧不算多)。大妈贾桂花的案子也成为肖像权纠纷的经典案例,甚至引起了宪法学者们对于平衡人格权和创作自由的广泛争论。
法治的进步,大概也要以个体的利益为牺牲品吧。

秋菊打官司(1992)

又名:The Story of Qiu-Ju / Qiu Ju Goes to Court

上映日期:1992-08-31(中国大陆) / 1992-09-07(威尼斯电影节)片长:100分钟

主演:巩俐 Li Gong/刘佩琦 Peiqi Liu/雷恪生 Kesheng Lei/戈治均 Zhijun Ge/杨柳春 Liuchun Yang/朱万清/崔络纹/杨惠琴/王建法/林子/叶军

导演:张艺谋 Yimou Zhang编剧:陈源斌 Yuan Bin Chen/刘恒 Heng Li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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玖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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